人民网北京1月14日电 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案例共27件,涉及知识产权、国家赔偿、执行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黄金龙、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二级高级法官王展飞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依法保护外国自然人中文译名
第22批指导性案例包括3件知识产权案例和1件国家赔偿案例。吴兆祥表示,“这批案例专业性强、问题新颖,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案件,有的案件当庭宣判,充分展现了司法改革的精神和成果。”
“乔丹”商标行政纠纷系列案件之一《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入选第22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法为此明确,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姓名权可以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外国自然人的中文译名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主张作为特定名称予以保护,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此案是最高法首个以“全媒体”形式现场直播庭审和宣判的典型案件。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明确了商标行政纠纷案件中主张在先姓名权保护需要满足的条件,申请注册商标损害在先姓名权的认定标准,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裁判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态度鲜明,立场坚定,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
此外,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也入选成为指导性案例。
错误执行案不影响申请国家赔偿
《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的首例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件。该案例总结的裁判规则明确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确有错误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害,因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且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而终结本次执行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近些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错误执行赔偿案件中,大部分赔偿申请因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而被驳回。吴兆祥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因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得不够具体,另一方面也存在司法实务部门理解有所偏颇、适用不够精准的问题。
“实践中,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确实尚未终结,有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事实上确实存在明显的执行错误,被执行人又长期没有清偿能力、也几乎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吴兆祥表示,这些案件既执行不了,又难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给人民群众留下“执行难”“赔偿难”的负面印象,影响了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形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最高法审结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等案件3200余件
“目前强制执行领域的立法供给较为不足,需要发挥指导性案例灵活性、精准性强的优势,进一步解决执行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难题。”吴兆祥介绍,第23批指导性案例共10件,对执行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具有实体与程序交织、公法与私法融合的共同特点,体现出正确的价值取向和规范重点。
具体而言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严格认定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是否得到有效履行,二是妥善处理和解协议履行与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关系,三是合理界定执行权的性质与边界,四是公平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据吴兆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等各类案件共3200余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执行争议,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执行领域的指导性案例,除具有统一裁决尺度,实现同案同判等普遍意义外,还具有十分重要的特殊意义。
执行复议和监督作为解决执行争议的法定程序,除定分止争外,还承担着纠正错误执行行为、规范执行权运行、救济当事人权利的重任。从典型个案中提炼出规则,对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以及解决消极执行、乱执行、选择性执行等各类问题都具有积极作用。
通过指导性案例统一执行规范的适用标准,并以此为手段强化对下指导,既是进一步落实上级法院“三统一”职责,加强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的有力抓手,也是不断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实现执行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必要举措。
最高法已发布135个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第24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环境资源审判领域。据吴兆祥介绍,截止去年底,最高法从全国法院已经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先后选取发布了15批共135个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形成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培育、筛选、发布、研究、成果转化以及中外司法交流机制。吴兆祥表示,此次发布的13件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集中展示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工作成果,浓缩了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发展亮点。
本批案例体现了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多元性。这13个案例在诉讼类型上,既包括私益诉讼,也包括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责任方式上,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三种责任方式的统筹适用;在保护对象上,涵摄大气、水、土壤、矿业、林业、渔业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覆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领域。
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理念的特殊性。指导案例12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该案例确认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在责任人提供有效担保后判决其分期支付赔偿费用的规则。
体现了环境资源案件裁判规则的专业性。这13个案例涉及的均为生态环境保护审判领域特有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环境介质可以自净与不能自净、合法排污与非法排污、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物质污染和能量污染等不同类型环境侵权案件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的差异和具体适用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判断标准等,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专业性。(孝金波 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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