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上交所发布《关于科创板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科创板发行人财务主要信息、业绩预告情况、财务报表附注详细内容及超过有效期的处理方法予以明确。有投行人士对记者表示,《通知》对科创板发行人财务信息透明化、规范化提出了更加清晰的要求,体现了科创板受理及审核的透明化、程序化、可预见化。
具体来看,《通知》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关于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通知》要求,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4个月的,应当参照《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规定,提供经审阅的期间季度的财务报表,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同时,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信息,主要包括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营业收入、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净利润的预计情况、同比变化趋势及原因等。若前述财务信息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或上年同期相比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披露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
“这意味着,在审企业需提供经审阅期间的季度财务报表。”上述投行人士表示,以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审核时,经审阅的期间季度财务报表只是在刊登招股说明书发行时要求提供,审核期间是不要求提供和更新相关资料。“这属于科创板的进一步要求。”
不仅如此,《通知》还对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信息予以明确,营业收入、扣非前后净利润、同比变化趋势及原因等要素的明确,使得投资者更清晰地了解发行人上市后的业绩表现情况。
二是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附注。《通知》要求,发行人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提供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的附注,并完整列示报告期各期末数据及其变动情况分析。
“财务报表附注应完整列示报告期各期数据及变动。”该投行人士表示,之前财务报表附注,各家会计师事务所都有自己的格式,有些会计师事务所的三年连审报告只披露最近1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类科目数据,这次科创板要求完整披露全部3年的明细数据,体现了更透明、更完整的信息披露要求。
三是关于财务报表已过有效期的处理。《通知》要求,在审企业财务报表超过有效期的,应当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及时申请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最多不超过1个月。未申请延长或延长1个月后仍未更新的,交易所将中止审核。发行人更新财务资料的,应同步更新相关申请文件和问询回复(更新部分以楷体加粗)。
这相当于为科创板发行人提供明确的补充财务报表时间要求、操作流程及“缓冲空间”,即按需进行申请,但申请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止审查”的提法,也为科创板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划出明确界限。
上述投行人士表示,这体现了科创板受理及审核的人性化特点,令相关企业在执行中能够根据各自情况安排补充财务报表的进度,也给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更加清晰的预期。(邵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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