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贿手段拉拢管理人员,以分股形式发展家族成员,私挖滥采淮河河砂,攫取巨大经济利益。10月15日,由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淮河流域淮南段最大一起“砂霸”非法采砂恶势力犯罪案,在潘集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
“保护伞”陈明因犯非法采矿罪、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首要分子汪传高因犯非法采矿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5万元。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以来,被告人汪传高对内采取分股的形式,发展其家族成员汪传东、汪乐乐、汪念等人,对外依靠社会闲散人员刘志新、刘沈伟、孔德伍、陆启超、黄海等人,逐步形成了一个以汪传高为首要分子,汪传东、汪乐乐、汪念、刘沈伟、孔德伍、陆启超、黄海、刘志新为骨干的涉恶团伙。
这个团伙通过在淮河流域淮南段非法采砂,短时间内迅速攫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并且采取行贿手段拉拢陈明、汪琳等相关管理单位公职人员,借助其通风报信逃避查处。此外,还跟踪、监视执法船只、车辆,并撞击执行公务船。
据介绍,这个团伙长期非法采砂的行为,造成沿淮百姓的土地坍塌、流失,家庭收入减少,当地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同时也直接导致淮河流域淮南段部分河岸塌陷、河道损坏等严重后果,对淮河沿岸生态及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一审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采纳和确认了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全面采纳了量刑建议书的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明系潘集区河道管理局水政股原股长,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汪传高、王克理等人无采矿许可证而非法采砂情况下,仍多次与汪传高、王克理等人事前通谋,并非法购买河砂转售牟利,涉案金额52.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打击非法采砂领导小组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5.547万元及其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查禁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活动职务上的便利,向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充当“保护伞”,帮助其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陈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受贿所得赃款已全部被追回,非法采矿犯罪中部分违法所得被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汪传高、汪传东、汪乐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在淮河流域淮南段禁采区非法采砂,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其中汪传高、汪传东等人涉案金额在47万元以上,最高达187万余元;王洋洋、常乃群等人涉案金额在5万元至20万余元。汪传高在非法采砂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汪琳、陈明行贿共计14.5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与其所犯非法采矿罪并罚。
由于非法采矿对淮河生态造成极大损害,根据淮南市检察院委托市水利局出具评估报告显示,经评估后期生态修复费用约为1257万余元。为此,潘集区检察院在办理汪传高等人非法采砂案期间,同时对该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汪传高、汪传东、汪乐乐、汪念、陈明、汪琳等人,分别因非法采砂、帮助非法采砂人员逃避处罚的行为,承担淮河生态修复费用444万元。其中,汪传高等人按一定比例,在各自所参与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帮助非法采砂人员逃避处罚的被告陈明、汪琳,按一定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判处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制日报记者 范天娇 通讯员 赵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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