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下文简称《公告》),《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公告》称,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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