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水利部印发《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包括干支流地表水超载的13个地市(涉及6个省区)、地下水超载的62个县(涉及4个省区17个地市)。
《通知》指出,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相关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自超载河流地表水、各超载类型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分别暂停审批相应水源的新增取水许可。
“《通知》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推动解决黄河流域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问题的迫切需要。”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建华12月23日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王建华看来,在全流域范围内对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是针对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问题踩的一脚“急刹车”。一方面可以有效控制乃至降低经济社会取用水规模与强度,促进“还水于河”,推动流域生态保护,同时倒逼相关地区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
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远超生态警戒线
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负责人介绍,自1999年黄河实现统一调度以来,实现了21年不断流,但黄河流域当前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达80%,远超一般流域40%生态警戒线,部分支流仍然存在断流或不满足生态流量水量需求,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
“究其原因,虽然有水资源短缺的客观因素,但主要是部分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没有以水而定、量水而行,超过了水资源承载能力。”上述负责人指出。
为此,水利部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通知》。
据介绍,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别确定。地表水方面,以地市级行政区为单元,现状实际耗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控制指标的地区,判定为地表水超载。地下水方面,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存在浅层地下水超采、深层承压水超采、山丘区地下水过度开采三种情形任何之一的,判定为地下水超载。
考虑到保障民生需求和支撑高质量发展需求,《通知》同时规定,对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和脱贫攻坚项目用水需求,以及通过水权转让获得取用水指标的项目,可以继续审批新增取水许可,但需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
超载地区应尽快制定治理方案
《通知》要求,超载地区应当尽快制定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应当明确超载治理的目标、完成时限、具体落实措施和各项工作的进度要求。应结合地方实际,综合采取节约用水、严格水资源监管、水源置换、产业结构调整等措施,加快推进超载综合治理。
“暂停新增取水许可是手段,不是目的,希望以此为抓手,推动各超载区尽快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尽早转变成非超载区,从而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战略。”王建华分析道。
解除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前提条件,是现有水资源超载地区经过治理转变为不超载。《通知》规定,水利部每3年组织对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情况进行一次系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判定水资源超载地区。对现有水资源超载地区,通过治理后已转变为不超载的,解除其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对仍然超载的,继续执行暂停新增取水许可。
如何加快推进超载综合治理,王建华对超载区提出了“五步法”的工作建议。一是尽快系统明晰该地区超载的具体指标和区域,搞清楚超载了多少、具体哪些区域超载。二是建立区域全口径用水账户,搞清楚谁在用水、用了多少水。三是建立完善基于总量控制的用水定额指标体系,搞清楚谁在超额用水、超用了多少水。四是针对超额用水户制定具体用水强度压减措施,该节水的节水,该控规模的控规模,该使用替代水源的抓紧替代。五是完善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实现精准化量测和智能化监管。
本报记者 唐婷
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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