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案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刑法修改大幅提高了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4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
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提高至20%至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至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睿表示,上市公司造假的最大得益者往往是其实际控制人。提高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资本市场造假行为。
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其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章晓洪表示,加强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其更加审慎选择项目,更加审慎出具专业报告,真正起到帮助投资者把关的作用。
此外,刑法修正案还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一方面,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过去由于证券犯罪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惩罚方面的追责力度不大,无法形成威慑,一定程度上导致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屡打不绝。本次刑法修改大幅提升了证券违法犯罪成本,对净化市场非常重要。
中国证监会表示,本次刑法修改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祝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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