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希格玛会计所”)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煤控股”)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是未对永煤控股财务报告附注中未披露“结算中心存款”的情况进行关注,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在发询证函未收到回函的情况下实施替代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二是未结合已了解的信息对永煤控股“结算中心存款”及“结算中心借款”等大额关联交易开展进一步审计工作;三是对永煤控股3.6亿元大额存单及相关股权被质押事项未进行关注并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四是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签署及审计底稿归档不规范。
依据相关自律规定,经2020年第19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希格玛会计所予以警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3个月,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暂停业务期间,希格玛会计所出具的合同签订日期、中标日期或文件落款日期在暂停业务期间的相关文件不得作为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和备案文件;对永煤控股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赵琰、赵亮、杨培华、陈政、于浩予以警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认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不适当人选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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