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25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暨第三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上获悉,在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中,监察部门整体转型为检务督察部门,最高检检务督察局已经成立,省级以下也在落实这一改革举措。
据悉,2018年底,在最高检党组的积极争取下,中央编办专门发文,将最高检监察局正式更名为检务督察局。最高检检务督察局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明确“四个承担,一个负责”五项主要职责,即承担政治巡视、执法督察、追责惩戒、内部审计,负责研究制定检务督察工作有关政策。更名转型后的检务督察涵盖“党务、业务、事务”三大监督内容,形成对检察权运行全方位、全覆盖的立体监督格局。政治巡视侧重党内监督,司法办案活动监督聚焦业务,内部审计侧重事务,从三个不同层面强化内部监督。
监察局为何更名为检务督察局?与过去相比,哪些是原有职能,哪些是新增职能?检务督察局核心定位是什么?会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
“监察法颁布实施后,各级监察委成立,国家监察对包括检察人员在内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在职人员监督全覆盖。检察机关监察部门执纪审查的职能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划转给派驻纪检监察组,‘监察’的叫法已经不再合适。”童建明表示。
童建明指出,现在的“检务督察”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不同于以往的检务督察。过去检务督察主要侧重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和检风检纪的督察,只是原监察部门承担的一项具体工作。原监察部门的六项职能,除了剥离给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受理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控告、举报,调查检察人员违反检察纪律案件,受理不服检察纪律处分的申诉三项职能外,其他职能均由检务督察部门承担,检务督察部门还新增了系统内巡视巡察、检察官惩戒以及从计财部门划转而来的内部审计职能。
“相对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外部监督而言,检务督察局五项主要职能的核心是内部监督。”童建明指出,检务督察局内部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开展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强化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督察,以及系统内巡视巡察、内部审计,对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情况进行自我纠错、督促整改,从而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发挥派驻纪检监察等外部监督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童建明进一步介绍说,检务督察局的政治巡视,即围绕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检查发现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找政治偏差,发挥政治监督和政治导向作用;执法督察,即强化对各级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决定情况的督察,以及对检察官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追责惩戒,即受理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控告、举报和了解核实,对司法过错责任进行认定,履行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责;内部审计,即对检察机关财务管理、重点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强化财务内控机制监督。
童建明指出,要抓住检务督察转型机遇,把“检务督察和巡视”两项工作摆到同样重要地位来抓,确保两项工作同频共振、相互促进,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力量整合最强化、工作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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