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购买的这类医疗险投保期内可能会有费率调整,要注意了!
为进一步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4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通过对医疗保险产品首次引入费率调整机制,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有利于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期限更长、保障责任更加全面的保险产品。
近年来,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医疗保险作为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也受到了消费者和市场的广泛关注。数据显示,2019年,医疗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2442亿元,同比增长32%,高于行业总保费增速约20个百分点,占健康险总保费的34.6%。不过,从期限来看,绝大部分为1年期业务,长期医疗险产品较少,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长期健康保障需求。
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此次《通知》是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银保监会人身险部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办法》和《通知》的主要目的是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这既能有效解决短期医疗险因产品停售等原因无法续保的问题,同时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通过费率调整机制的引入,保险公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医疗费用通胀风险,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的意愿进一步增强。
费率调整仅限这类长期医疗险
对长期保险产品的费率进行调整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但从国际市场来看已相对成熟,特别是在医疗保险领域,已成为美国、英国、韩国、香港等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普遍做法。据悉,《通知》制定过程中,银保监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考虑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仅限于采用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包括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的医疗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
所谓自然费率定价,是指保费是按被保险人年龄增长而增长,即随着被保险人年龄增长,身体健康状态将逐渐降低,而保费将逐渐增高。
另一种较为常见的定价方式则是均衡费率,即保险公司将人的不同年龄的自然保险费结合利息因素,均匀地分配在各个年度,使投保人按期交付的保险费基本处于相同水平;均衡费率是用前期多交的保费及相应收益,来补贴后续保障的成本,也就产生了保单的现金价值。
《通知》只允许采用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是出于科学性、实操性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考虑。
上述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从科学性角度看,医疗费用未来上涨水平难以作出长期判断,如果以均衡费率定价的话,保险公司对于风险损失率难以进行长期科学的计量。
从操作性看,如果采用均衡费率方式,在前期定价不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很难再向客户收取因定价不足形成的额外保费。特别是有些产品的缴费期和保险期限不一致,如终身寿险的缴费期是10-20年,但保障期限是终身。如果医疗险也采取相同的缴费方式,对于缴费期满后费率出现调整,客户是否需要补缴等问题很难解决。
同时,均衡费率模式下保单通常具有现金价值,如果保险公司调整费率,保单现金价值表也会发生变化,但具体该如变动,退保和保全又该如何操作都非常复杂。“作为国内首次允许在医疗险合同期内进行费率调整,可以先从最简单的方式进行探索。“上述银保监会有关人士称。
此外,该银保监会人士也表示,从消费者的角度看,采用自然费率的保单因为没有现金价值,即便未来因费率调整使得投保人觉得难以接受想要退保,也不会对投保人造成太多财务损失。
细化不得上浮的“负面清单”
尽管允许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但《通知》遵循市场化导向,将产品定价权和费率调整权交给市场,由各公司根据医疗保险的实际经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费率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
不过,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同时也要求保险公司强化信息披露,并规范保险公司经营销售行为。
在信息披露方面,通过规范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说明书内容、费率调整情况公示以及费率调整信息通知等方式,强化社会监督,约束保险公司不合理的费率调整行为。
《通知》还细化保险公司不得上浮费率的“负面清单”:
1、明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以单个产品为单位进行费率调整。首次费率调整时间应当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的时间间隔不得短于1年。
2、保险公司不得因为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3、上一年度该产品赔付率低于85%,且低于行业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平均赔付率10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保险公司当年度不得对该产品上浮费率。
4、上一年度该产品发生群访群诉纠纷,保险公司当年度不得对该产品上浮费率。
避免“踩雷”的三条提醒
商业健康保险是健康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健康服务产业链条的重要整合者。面对纷繁复杂的保险产品类型和合同条款,消费者在选购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时,又该重点注意哪些问题呢?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给出了以下提醒:
一是根据自身基本医疗保险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或者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多份有效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险单的,可以自主决定理赔申请顺序。由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重复理赔,建议消费者购买此类产品时重点关注保险条款相关情况,同时也不建议重复购买此类产品。
二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购买短期医疗保险产品或者长期医疗保险产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除特定情形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因此,消费者投保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后,因健康状况变化导致医疗费用风险增加,或者保险公司停售该产品,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仍然要履行合同责任,这是长期保险产品区别于短期险产品的重要之处。
三是关注等待期、免赔额、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以及费率调整等涉及自身权益的重要事项,并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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