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明确债券发行人、债券持有人、中介机构、监管机构等违约处置各方职责与义务,要求建立健全多元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效率,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
近年来我国债券违约事件有所增多,债券违约进入常态化阶段。由于我国债券违约历史还比较短,过程中暴露出处置效率不高、处置周期长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建立完善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升违约处置效率,是防范化解债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路径之一,也是市场向纵深发展的必经之路。
通知还明确,债券违约处置要坚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各方尽职尽责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等投资者保护制度,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
通知提出,夯实债券募集文件等契约基础,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制度,引入受托管理人制度,丰富市场化违约处置机制,强化债券违约的信息披露。
引入受托管理人制度,突出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定位,鼓励优化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提高持有人会议效率,促进国内债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与国际接轨。探索为发行人和投资人搭建市场化处置平台,强调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债券违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完善破产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
通知还明确债券发行人、债券持有人、中介机构、监管机构等违约处置各方职责与义务。
债券发行人要强化发行人的契约精神,明确发行人积极履行清偿责任的义务,不得恶意逃废债或蓄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债券持有人要坚持投资者权益保护与投资者风险意识提高并重,支持债券持有人充分利用集体行动机制维护合法权益,明确发行人要公平、公正对待债券持有人;中介机构要推动主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提高对存续期债券的信用风险评价和管理能力,强化担保、增信机构的履职责任;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推进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惩戒力度。
2019年以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加快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推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机制,提高违约处置透明度,促进市场对信用风险合理定价,畅通违约债券司法救济渠道。加强监管协调,实施债券市场统一执法。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构建良好信用生态环境,维护债券市场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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