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首次公开38名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背后的深意不言自明。
加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规范股东行为,不仅要提高重视程度、健全相应法律规范,也要加大惩治力度、以儆效尤。近两年来,从金融委到一行两会反复强调公司治理的关键性,其中尤以中小银行和保险、信托公司的股东股权乱象整治为甚。彼时,突破“两参一控”、“一股独大”等违规现象也不断浮出水面。
就在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发表署名文章《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他在其中指出,金融机构多数具有外部性强、财务杠杆率高、信息不对称严重的特征。只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使之形成有效自我约束,进而树立良好市场形象,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他强调,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存在“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等不足,就中小银行和保险、信托公司而言,最突出的不良案例是大股东操控、内部控制,还有比较普遍的行政干预现象。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数量超过5000家,银行业资产超300万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21.7万亿元。风险的暴露,往往不仅冲击单一机构,还极易形成系统性风险,在社会层面造成不稳定。必须强调,无论是防风险,还是促发展,对金融机构的关注不能只见树木而不见森林,只看到表象却没察觉深层次公司治理存在的缺失,忽视隐藏之下的股东股权问题。
前期,恒丰银行、包商银行、锦州银行、安邦保险等问题机构的风险暴露,其背后都有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原因,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提款机”现象骇人听闻。另外,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及疫情对金融机构带来不可避免的影响,必须最大可能防范外部冲击,这也要求股东股权管理更规范、更科学。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曾指出,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充分发挥股东、管理层、员工等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形成激励机制,推动金融机构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有效地应对内外部的风险。加之随着金融开放的脚步逐步加快,中资机构面临更多竞争和挑战,更要引入注重机构长远发展、资本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战略性股东。综上所述,股东股权乱象的整治迫切性可见一斑。
本次公开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共有38名,具体违法违规事实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二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三是关联股东持股超一定比例未经行政许可;四是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五是单一股东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六是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
股东股权涉及到金融机构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破局”须有系统性思维和方式。
针对所公布的股东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已采取限制股东权利、撤销投资入股许可、清退违规股权等监管措施。这对提高银行保险机构的股东质量、推动银行保险机构高质量发展,是一个利好。而在承担相应的损失的同时,公开违法违规股东有利于起到警示作用,进一步防范道德风险。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这有利于督促其树立诚实守信理念,规范股东行为和股权事务管理,进一步夯实机构的公司治理基础。“谁要触碰法律‘红线’、逾越监管底线,监管部门就一定会不遗余力、一查到底。”前述负责人强调。
当然,事后的自救、他救,亦或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还要配合相关政策细则尽快完善。银保监会成立以来,已制定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则,框定金融机构股东股权行为。明晰各方权责边界,建立硬标准,才能对股东、管理者形成硬约束,在“事前”最大可能避免乱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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