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银保监会公布了近年来违法违规情节严重、事实确凿、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38名银行保险机构股东,并已采取限制股东权利、撤销投资入股许可、清退违规股权等监管举措从严整治。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公开方式,加大公开力度,建立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常态化机制。可以说,这是完善金融企业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一次重要尝试性创新,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银行业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长期以来,整治股东股权乱象、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运作机制更趋规范,一直是我国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开放持续提速,处置好现代金融企业责权利对等、激励约束相容与规范的股权关系,成为了银行保险机构亟待解决的问题。然而,一些银行保险机构,特别是中小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大股东操控、内部控制、不正当关联交易、不当干预经营、利益输送与违规融资等现象时有发生,加上董事会履职有效性不足,监事会监督不到位,导致个别机构不良资产激增,经营风险增大。
这次被公开的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涉及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关联股东持股超一定比例未经行政许可,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单一股东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以及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共计6个领域,均系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监管部门事前进行了审慎评估,对所涉及的银行保险机构日常经营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对提高股东质量和推动机构高质量发展是一个利好。
通过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既是落实十九届四中全行精神,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的有益探索;又是明确严监管导向、惩戒股东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的主动行为,将有助于提升金融的治理效能,改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坚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银行保险机构改革、优化股东结构的积极取向不变,坚持严惩股东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公司治理的高压态势不变,通过压实股东股权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股东教育与行为约束,以及提高股东股权监管水平三大举措,对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从严管理。
除此之外,坚持和完善“党委核心领导、董事会战略决策、监事会依法监督,管理层执行落实”的治理格局,不断强化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两个一以贯之”建设,增强非公有制银行保险机构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也是完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举措。目前,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党建入章,实施党委会前置机制、“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党内监督与企业内控结合、市场化选人用人与党管人才结合等机制安排,实现了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统一领导,探索形成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这对于保护银行保险机构产权多元化、加强董事会建设,做实监事会监督,规范高管层履职,完善发展战略规划,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和战略目标实施的业绩考核机制,以及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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