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2个文件主要是对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条款进行修改,将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修改为至多不超过3个月。
证监会表示,在现行规章下,每年2月1日起和8月1日起都会出现审核过程中财务报表集中过期现象,导致发行审核进度受到影响。而每年3月、9月新的财务报表编制后,又会出现企业集中提交补充材料恢复审核的情况,对发行审核平稳有序推进及新股发行常态化带来了一定影响。因此亟需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完善相关规则,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2020年5月15日至6月15日,证监会就相关规定修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意见提出,建议强化审计截止日后审阅信息和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信息的披露要求。证监会表示,经研究后已采纳该意见,通过同步修订《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了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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