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安排,落实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支持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近日联合修订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托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安排,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明确境外总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强化配套风险管控安排。执行中,外国银行在华子行一体适用。
二是结合监管实践完善监管要求,适当调整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标准,为有效保证申请人抗风险能力,在现行规则对基金托管人20亿元净资产和结算参与人400亿元净资产要求的基础上,将托管和结算分开,将基金托管人净资产要求调整为200亿元。强化基金托管业务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基金托管人持续合规要求,进一步丰富行政监管措施,强化实施有效监管。
三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程序,实行“先批后筹”。
四是统一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有关规定整合并入《托管办法》。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托管办法》出台后,证监会相应更新基金托管资格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服务指南,包括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在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依法报送相关申请。证监会将会同银保监会加强对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业务的日常监管,持续强化执法力度,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如自行使用本网资料发生偏差,本站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