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关于防范假借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提示。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社会公众,应注意防范假借金融创新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活动侵害,充分知悉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银保监会公布了一桩典型案例。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截至2016年4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亿余元,未兑付资金共计2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400余人,其中,通过线上渠道吸收公众存款11亿余元。
2017年,望洲集团实际控制人杨某等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杨某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有关人员也被处以相应刑罚。本案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
银保监会称,据查,望洲集团通过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线下渠道,理财客户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匹配望洲集团虚构的信贷客户借款需求进行投资,投资款被转至杨某个人名下账户,用于集团还本付息、生产经营等活动;在线上渠道,望洲集团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
望洲集团的操作手段有三步:第一步是成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第二步是以保本高收益诱导公众出资,根据理财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第三步是违法归集、控制、支配、使用资金,望洲集团可对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调配,并将划拨出借资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后的剩余资金转至杨某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托管账户,再转账至其个人银行账户,与线下资金混同,由望洲集团支配使用。最终望洲集团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兑付本息。
银保监会分析称,在上述案例中,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假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名义,通过虚构项目标的、非法归集客户资金设立资金池、提供假担保、承诺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用于还本付息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触碰非法集资底线,是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也具有非法集资的共同特性。
一是非法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实际控制、支配、使用客户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超出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业务范围,属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是公开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在线下采用发放宣传单、举办年会、发布广告等方式,在线上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集资。
三是不特定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利用多种宣传手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广泛集资,涉及面广,给社会公众造成侵害较大。
四是利诱性。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违背金融投资规律,进行虚假宣传,向客户承诺高收益,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并通过虚构项目、担保等方式,利诱客户投入资金。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社会公众,应注意防范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在参与金融平台的融资、投资等业务时,应当树立金融投资风险责任意识,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
一是要注意防范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活动侵害。二是要了解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树立投资风险意识。三是要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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