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就修订《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7月17日,证监会分别就《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下称《处罚办法》)和修订《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处罚办法》是根据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执法实践情况,在行政处罚法基础上,结合新证券法有关规定起草的。制定《处罚办法》是为了规范证券期货行政处罚的执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处罚办法》共39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6个方面。
明确了立案调查条件和调查权限。《处罚办法》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批准后应当立案调查。监管部门执法的权限和措施、不配合调查的情形及后果也通过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
规范了调查取证行为。调查取证的规范性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处理结果,《处罚办法》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对取证要求、调查措施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优化了查审流程。《处罚办法》探索多样化、差异化的查审模式,分类分层予以不同处理,以提升案件查处效率。
明确了行刑衔接程序。《处罚办法》结合执法实际,明确了“直接刑事移送”“先处罚后刑事移送”“处罚、刑事移送并行”3种模式,加强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
落实了执法公示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定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予以公开。
加强了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对执法人员的监督。
据介绍,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处罚办法》,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正式发布实施该办法。
同日,证监会还就修订《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自2004年7月发布实施以来,在防范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期货市场不断发展,《暂行办法》也出现了一些与市场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一是与现行法规规章不相适应;二是与强化存管银行职责不相适应,近年来,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时有被有权机关不规范冻结的情况,成为困扰公司业务正常运行的一大难题,有必要在《暂行办法》中予以固化,以进一步强化存管银行责任;三是与期货市场开放不相适应。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3个方面。
一是修改与当前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做法不同的内容。例如,删去期货公司资金划转均需向存管银行提供划款凭证、说明等材料,增加各方向监控中心数据报送的义务;明确一个期货公司可以在同一存管银行开设多个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保证金账户开立、变更等要求,改为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报备等。
二是强化存管银行在保证金封闭管理中的责任。就保证金账户冻结事宜,明确存管银行应当在银行内部系统中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等平台中作限制整体冻结设置,并在收到有权机关对保证金账户的冻结、扣划指令时,应当提示账户资金的特殊性质以及账户不得被整体或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扣划等安排。
三是增加与对外开放相衔接的条款。将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适用对客户的相关规定,统一纳入保证金封闭圈管理。此外,一并修改了与现行法规不一致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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