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法院相互推诿多次发回重审
2012年11月22日,李某印驾驶轿车将袁某珍撞至重伤。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李某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珍无责任。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袁某珍的伤情鉴定意见为:受害者袁某珍伤残程度为1级,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2人,护理期限拟定为10年。
2014年11月25日,滑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成印向受害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756307.33元;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整。被告对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表示不服,2014年12月16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做出裁定,把案件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5年1月,滑县人民法院受理该起发回重审案件,于2016年12月12日向一审原告方下达了判决书,该判决书以袁某珍伤情鉴定存疑为由,判定被告向袁某珍方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暂计180991元,对于袁某珍伤害赔偿中最重要的伤残护理费及伤残赔偿金让另案起诉。
袁某珍方对此次判决表示存疑,再次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袁某珍方的诉求,维持了滑县人民法院做出的重审判决。
程序违法被省高院发回重审
2017年3月袁某珍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18年8月24日,该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高院认定:本案二审既采用部分先行判决,又对袁某珍家属请求的伤残护理费等未予处理,而是让受害人另行起诉,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属于遗漏诉讼请求。故省高院指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安阳中院错误判决裁定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12日,又做出了把该案件发回滑县人民法院的重审裁定。滑县人民法院在2019年3月19日经开庭审理,把被告人已执行的医疗费及护理期限改为5年作为判决,系篡改伤情鉴定结果,又一次做出错误判决。
2019年5月16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认定本案原审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将此案再次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伤情鉴定护理期限存疑
袁某珍为1954年5月生人,2012年事故发生时,不足六十周岁。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袁某珍的伤情鉴定意见中“受害者袁某珍护理期限拟定为10年”这一点存疑。受害者袁某珍伤残程度为1级,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其护理期限应为20年;为了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多次与滑县法院交涉申请索要伤残鉴定原件,滑县法院办案法官一直以各种理由未给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12年事故发生,至今将近8年,滑县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互相推诿,多次发回重审,错误判决或程序违法,一拖再拖。致使原告袁某珍方、被告李某印双方多次相互提起上诉,至今难结案。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如自行使用本网资料发生偏差,本站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