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征信报告牵出1200万元“冒名贷款”,浦发银行(行情600000,诊股)成都分行卷入风暴漩涡。近日,程女士意外发现自己在浦发银行成都分行数年前“被贷款”1200万元一事在网络上发酵,对此浦发银行回应称该项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并表示正在进行调查,至今未有新进展说明。程女士是否是真实意愿获得的贷款?最后钱款流向何方?银行办理业务合规是否经得住考问?这些无疑成为了萦绕在此次1200万元贷款背后的三大关键疑问。
谁借了1200万?
近日,四川一位程姓女士在微博爆料称,其在银行打印征信报告时,意外发现她在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于2011年及2012年有两笔600万元的贷款,合计1200万元。虽然贷款已还清,但程女士表示,此前并未向该银行申请过这两笔贷款。调取贷款合同复印件后,程女士发现,两笔贷款合同上的签名和手印均非本人笔迹及指纹,系他人模仿。程女士将矛头直指浦发银行成都分行,此事一经曝出在网络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对此,浦发银行方面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称,经查,成都分行分别于2011年、2012年向程女士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个人的质押存单等贷款申请材料齐全,最后一笔贷款本息已于2013年全部结清。贷款资金使用方是汶川某电熔冶炼有限公司,程女士为该公司的股东之一。目前相关调查工作还在进行中。
据了解,该笔贷款合同的资金使用方为汶川顺发电熔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冶炼公司”)。天眼查显示,程女士确系顺发冶炼公司第五大股东,认缴出资40万元,持股8%。但程女士称,顺发冶炼公司是其从2008年汶川地震遇难丈夫那继承的,股份不高,并且其从未参与过公司的任何经营,公司一直被大股东一家控制,社保都是程女士自行缴纳,丈夫去世后,公司也从未分红。
不过北京商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发现,程女士多年来就公司股权质押与浦发银行成都分行曾有过多次贷款“交集”。天眼查显示,顺发冶炼公司2011年3月29日有一笔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显示,程女士作为出质人曾出质40万股该公司股权质押给浦发银行成都分行。此外,程女士还是其他3家公司的股东,其中一家为茂县新纪元电冶有限公司,程女士持股4.85%,认缴金额485万元人民币。程女士在2016年5月,通过茂县新纪元电冶有限公司质押485万元股权,而质权人也同样是浦发银行成都分行。
借款人是否知情?
细究浦发银行的说明,仅表示申请材料齐全,但并未对程女士是否是真实意愿获得的该笔银行贷款以及是否是亲自来银行办理业务进行说明。而这恰恰是本次事件最核心的问题。
某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向北京商报记者指出,银行发放贷款需要贷款人是“真实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是,程女士是否有亲自参与办理贷款业务,这直接关系到银行操作是否违规。据他介绍,银行发放贷款时,一般要经过贷前、贷中、贷后这三个基本流程,每个环节都需要跟贷款申请人进行面对面接触。“如果贷款申请人是完全不知情,银行在贷款过程中肯定就存在了违规操作,另外还要看企业内部流程是否存在隐瞒,这也是值得调查的一点。”
调查结果尚未有结论,围绕在程女士是否知情方面,业内人士向记者提出了两种猜想:一是,“熟人作案”,公司有人冒用程女士身份贷了这笔款,之后又按时还息,程女士完全不知情,完全无辜。根据浦发银行的说法,最后一笔贷款本息已于2013年全部结清,也就证明了在2013年之前,一直有人在按时还息,贷款事项才能在过去数年间“风平浪静”。
二是,程女士对此事知情,只不过没有在银行面签,如今跟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矛盾,数年后旧事重提。“多年前跟公司关系不错的时候,作为股东可能对此事知情,借了身份信息给公司,公司拿着身份信息去银行办理贷款。而对于银行来说,存单质押属于低风险业务,银行觉得业务简单比较容易操作,可能就放松了面签手续。几年之后,该女士跟公司可能存在分红问题或内部出现矛盾,再旧事重提:没有面签银行为何能发放贷款?进而出现了如今的局面。”上述银行行长提出这一猜想。
在他看来,程女士为多家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等操作也要经过本人同意,程女士是否多年一直未查询自己的征信记录,或许也存可疑之处,需要客观看待。不过无论哪种情况,银行本身合规都存在瑕疵,这个责任是不可逃避的。就相关问题,北京商报记者曾尝试采访程女士,但未能获得回复。
贷款发放是否合规?
贷款合同里每一项填报的内容都值得细究。根据程女士向媒体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复印件,该笔贷款的贷款品种为“个人经营性贷款”,即指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一定的担保方式,获取的贷款用于自身所在的公司经营。而本次贷款提供的担保方式是存单质押,这里就出现一个疑问。
业内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个人存单及存单质押不能代办,存单需要申请人本人到柜台购买,如果贷款需要将存单质押也需要申请人本人签字,别人不能代签。另外质押给银行的存单金额要远超银行发放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也即,程女士起码要有一笔超过600万元的存单,才能进行质押贷款。根据程女士在微博中的说法,自己并没有存单,亦没有钱办存单。那么用于担保的存单从何而来,尚需查证。
而从贷款支付方式看,本次贷款采用的是贷款人受托支付,该支付方式,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根据相关贷款通则,如果用个人存单帮助公司做了一笔经营贷款,贷款的用途是为自己的公司做经营周转,最后银行发放的这笔贷款的流向也不应是自家公司(顺发冶炼公司),而应是用于经营周转的实际付款方,如供应商之类的第三方公司,以确保款项专款专用。如果最后贷款流向的是自家公司,那么银行也涉嫌违规。”上述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银行内部放贷的职能部门如果没有严格遵守工作流程,未进行面签确认,导致当事人的银行征信记录与实际不符,则银行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银行应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还应该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此外,银行内部应该启动追责程序,对失职的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如有涉嫌犯罪的,应该移交公安机关刑事处理。
对于目前调查进展如何,7月29日下午,北京商报记者致电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对方表示,该行正在调查中,正开会讨论。稍晚记者再次致电,电话便未能接通。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如自行使用本网资料发生偏差,本站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