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对近期下达及后续拟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与抗疫特别国债、一般债券统筹把握发行节奏,妥善做好稳投资稳增长和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工作,确保专项债券有序稳妥发行,力争在10月底前发行完毕。
按照计划,2020年安排新增专项债券3.75万亿元,比上年增加74.4%。前期分3批提前下达了新增专项债券额度2.29万亿元,近期刚刚下达第4批额度1.26万亿元。截至7月中旬,已发行新增专项债2.24万亿元,尚余约1.5万亿元等待发行。
《通知》要求,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并统筹考虑投资者需求、到期债务分布等因素科学确定,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防止资金闲置。既要鼓励发行长期专项债券,支持铁路、城际交通、收费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重大项目,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又要综合评估分年到期专项债券本息、可偿债财力以及融资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避免人为将偿债责任后移。
与去年相比,今年上半年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期限进一步拉长,有利于地方债风险管控。截至7月14日,专项债平均发行期限15.6年。其中,10年期及以上长期债券发行2.02万亿元,占90%,较上年提高56个百分点。
《通知》除了重申专项债重点用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等七大领域之外,还提出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对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的项目,允许省级政府及时按程序调整用途,优先用于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两新一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确需调整用途的,原则上应当于9月底前完成,合理简化程序,确保年内形成实物工作量。
北京明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杨晓怿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上述要求意味着专项债由“重规模”转向“重质量”。《通知》首次明确提出可以调整新增专项债券用途,并且把专项债券发行的最后时限相较去年推迟了1个月,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专项债投资的质量,发挥政府投资撬动社会投资的积极作用。
《通知》提出,严格新增专项债券使用负面清单,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此外,要依法加大专项债券信息公开力度,健全通报约谈机制和监督机制。
“财政部明确提出负面清单制度,完善了专项债券发行后的监管力度,对专项债券的稳定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也凸显了财政全面防范风险的决心。” 杨晓怿认为。
在杨晓怿看来,《通知》对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以及将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的项目提出了要单独进行信息公开,为完善专项债用作项目资本金、配套融资作了更完善的制度安排,有助于专项债资金进一步扩大投资效果,带动有效投资。当下专项债的发行规模已处于高位,如何进一步提升带动社会投资的能力是今后发展的重点与趋势。进一步的信息公开有助于金融机构对专项债项目的风险管理,扩大金融机构对专项债项目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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