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作为我国第一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系统性司法文件,《纪要》充分吸收了近年来我国相关债券司法实践的经验,回应了市场关切需求,为今后债券纠纷的争议解决提供了较为完整的解决方案,对于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债券市场基础制度、提高债券风险处置机制的市场化法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截至2020年6月末,中国债券市场存量规模已达100多万亿元,成为世界第二大债券市场。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债券市场各种问题与纠纷也伴随增多。特别是2016年以来,受经济周期下行压力的影响,我国债券违约事件明显增多。截至2020年6月末,中国债券市场累计违约金额4000多亿元。另外,债券违约往往涉及发行人等的破产,使得债券所涉法律关系更趋复杂,也给金融市场带来较大风险。
由于债券市场没有统一的基础性法律,现行法律体系严重滞后于债券市场发展,不同债券品种的制度差异又很大,市场机构对于明确债券案件审判机制,进一步明晰持有人会议法律效力、受托管理人诉讼资格等问题提出了迫切需求。本次发布的《纪要》内涵丰富,条文精细,覆盖面广泛,有许多重大的法律突破,包括在统一法律适用、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保护、受托管理人职责定位、债券中介机构责任、破产程序中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等诸多方面。同时,《纪要》对于中介机构开展债券业务以及行业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与司法的协同也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值得关注。
不过由于司法系统对债券纠纷案件的审理时间不长,经验还需不断积累,此次《纪要》的内容对于一些对债券纠纷处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未能明确或未能关注到,尚有待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发展。例如关于债券违约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集中管辖确实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统一裁判尺度,但已诉案件的移送可能导致审判程序无谓延长,不利于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建议在开展债券承销业务制定募集说明书和受托管理协议时关注管辖约定,可选择主承销商所在地或受托管理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既便于受托管理人代表持有人诉讼也符合《纪要》集中管辖原则。再例如持有人决议对发行人的效力问题。《纪要》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发行人具有约束力这一问题并未明确,建议监管机构、自律组织能与最高院进一步沟通,进一步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决议的法律性质和对发行人的法律效力。在目前的情况下,建议以合同约定方式明确赋予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发行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后果,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可以指导各承销机构在制作相关募集文件时纳入该重要内容。
债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资源配置中我们越来越依赖的一个市场。未来我国信用债违约处置还面临诸多难题,但我们也已经可以看到一些积极变化,风险缓释工具已经在发展过程中,债券投资者在诸多违约事件中逐渐积累了一定的求偿经验,投资者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出台将有利于优化审理程序、统一法律适用,进一步畅通法治化救济渠道,提升司法救济效率,促进形成责任明晰、过罚相当、责权利对称的治理约束机制,对于更好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平稳有序化解债券风险,保障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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