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7个月征求意见后,《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于2020年7月15日发布。《纪要》对于债券诉讼事项进行了系统梳理,对于债券违约处置、债券市场投资都有重要影响,值得债券市场参与者高度关注、深入学习。
一、对《纪要》背景的理解
根据wind统计,2017年信用债违约债券34只,违约金额312.49亿,2018年违约债券125只,违约金额1209.61亿,2019年违约债券183只,违约金额1483.04亿,2020年截止7月30日,违约债券80只,违约金额957.93亿。债券违约伴随大量债券诉讼,《纪要》的发布呼应了现实需求。
跨市场、债券市场联通的趋势在《纪要》中也有所体现。《纪要》提出了对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统一法律适用,座谈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多方参与,也体现了对整个债券市场的统筹协调。跨市场、债券市场联通的趋势,在前期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同意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而联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 7 号》等文件中也有所体现,本次《纪要》与上述文件的政策导向也是一脉相称的。
《纪要》的一大亮点是虚假陈述追责。今年《证券法》、《刑法》的修改,均加重了对虚假陈述的追责力度。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认为,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事关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果断、及时地加以纠正。《纪要》对于虚假陈述的追责规定,有利于债券市场的正本清源,真正实现“卖者尽责”。
二、《纪要》对于债券市场的影响
《纪要》是2018年资本市场违约浪潮来袭之后关于债券诉讼最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文件,对债券市场会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来看主要如下:
(一)规范和明确了企业违约后的诉讼、执行法院,进一步强调了受托管理人、持有人代表的集体诉讼机制,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强化了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人的作用。以持有人会议群策群力、共同进退的思路更加清晰;
(三)由于集中管辖,违约主体应对诉讼的时间、人力成本也会降低,为企业自救赢得了时间;
(四)诉讼维权等违约处置方式的改变,会传导至违约债券的定价、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并对债券投资行为产生影响。
三、《纪要》执行过程中值得关注的一些事项
(一)虚假陈述的追责
近年债券市场出现了多起影响恶劣的造假行为,如康得新、康美等。信用债以信用为本,恶意财务造假会动摇债券市场的基石,而包括主承销商在内的债券服务机构,应该是债券发行的看门人。《纪要》对于虚假陈述追责已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实际执行中,出现市场广泛关注的造假事件时,监管机构对于发行人、主承等服务机构相关责任的认定,应及时、公允,才能够真正实现《纪要》“卖者尽责”原则的目的。
(二)对于集中管辖、代表诉讼等措施的持续观察
前期实际案例中,被集中管辖的债券诉讼,由于全面统筹协调等因素,正常的立案、保全、执行流程被延迟、停滞的情况屡见不鲜,对于保护持有人正当权利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另《纪要》以集中诉讼为原则,个别诉讼为补充,该原则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但实际来看,受托管理人的人员配备及前期工作主要集中于基础性信息披露,对于诉讼维权的能力准备则普遍不足,且集中诉讼经常由于诉讼费分担产生争议进而导致无法及时推进,可能对维护持有人权利造成影响。
以上情形值得在《纪要》发布后进行持续关注,以真正贯彻《纪要》精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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