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首次通过司法文件明确对于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涉及的违约、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和破产三类案件的裁判思路,为债券投资者提供了系统性的司法保护框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截至2020年7月27日,我国债市总存量106.30万亿元,信用债存量36.69万亿元,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债券市场。债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为实体经济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但与此同时,债券纠纷也持续增多:一方面,个别债券发行人通过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手段严重损害了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11超日债”以来,伴随着经济周期的下行,违约事件显著增加,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出不小的挑战。
在此背景下,《纪要》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对于我国债券市场法制化改革具有深远影响。我个人选取三个方面谈谈《纪要》的重要突破:
1、强调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议事平台作用
债券持有人具有分散、相互独立的特点,实践中,由于受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不完备、受托管理人缺乏足够的激励与约束等因素影响,债券持有人会议往往无法召开、难以形成有效决议,甚至出现个体扰乱集体维权,延误对受托管理人的授权,导致错失维权良机。
《纪要》明确了债券持有人会议效力,对持有人会议可决议事项范围、重大事项决定权保留、表决与回避、会议决议效力等予以规范。形成了以债券持有人会议为平台、受托管理人为抓手、个别起诉为补充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体系。
2、明确了受托管理人职责定位
由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非常设机构,受托管理人就成为了债券持有人维权的重要抓手。《纪要》明确了受托管理人的职权源于债券持有人大会授权,是一种法律上的代理关系,明确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受托管理人可以依据募集文件、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或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相关司法程序。
《纪要》强调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必须忠实表达债券持有人的意愿,不得有自利或侵占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托管理人开展代债券持有人行使担保物权、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等工作。
《纪要》还提出了受托管理人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受托管理人如未勤勉尽责公正履职,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如受托管理人在诉讼中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而垫付了合理费用,那么可直接从上述受领款项中优先扣除这一部分共益费用,从而有动力积极履职。
3、明确了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责任
《纪要》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纪要》通过明确对发行人违约责任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发行人内部人的连带赔偿责任追究,强化债券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信用约束,提高债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同时,《纪要》明确债券中介机构依过错程度承担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连带责任,规定了债券承销机构、债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责任,一方面罗列了较为详细的过错判断情形,另一方面也列举了种种可能的抗辩免责情形,有助于减少过错程度与责任承担的失衡,保护好中介机构的积极性。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成熟和债券市场法制化改革的深化,债券中介机构、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市场中的地位将更加明晰,角色将更为重要。相信接下来各监管、自律部门还将持续完善持有人会议规则等配套细则,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内部也需要通过加强相关文件的研讨和制度建设将《纪要》的精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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