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5日,《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下称“《座谈会纪要》”)正式发布。《座谈会纪要》针对债券纠纷相关案件审理中的关键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充分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后出台,统一了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三大债券品种违约处理的法律适用,详细规定了债券违约诉讼的程序与责任承担,是继新《证券法》后又一个对债券承销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文件。
从债券承销行业的角度来看,《座谈会纪要》对于债券违约纠纷中的责任承担、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以及债券项目信用风险管理等各方面,都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座谈会纪要》的出台背景,一方面是债券市场的迅猛发展,另一方面是债券违约事件频繁爆发。根据Wind的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7月,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存量违约债券共计455只,相关违约债券余额约3745.75亿元。自2015年以来,发生违约的债券发行人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债券违约事件频发,针对债券发行人、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责任承担的法律诉讼也层出不穷。根据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如果证券发行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条规定成为高悬在债券主承销商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发生债券违约纠纷,债券投资者可依据该规定将主承销商告上法庭,要求证券公司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且,主承销商在诉讼中要“自证清白”,就自己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座谈会纪要》中与主承销商关系最密切的是第29条“债券承销机构的过错认定”和第30条“债券承销机构的免责抗辩”,这两条分别规定了法院认定主承销商存在过错的5种情况和不存在过错的4种情况,为主承销商的责任承担划定了明确的界线,势必成为相关诉讼中判断主承销商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对于主承销商而言,《座谈会纪要》不仅关乎法庭上的焦点争议,也是主承销商履职过程中的“执业指引”。《座谈会纪要》第29条与第30条都围绕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展开,从而为主承销商如何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明确了范围和方向。未来,主承销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将《座谈会纪要》作为尽职调查工作是否“及格”的判断标准,按照诉讼证据的标准搜集工作底稿,做好尽调留痕,为可能发生的违约诉讼做好准备,做到未雨绸缪。
《座谈会纪要》出台后,债券违约诉讼将越来越普遍,主承销商的诉讼风险显著增加,如何避免陷入债券违约诉讼的漩涡,考验着主承销商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主承销商对于信用风险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业务承揽与存续期管理两个阶段:在承揽债券项目时,主承销商要将发行人违约风险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提高债券发行人的准入门槛,完善债券承销业务的风控标准与内控制度;而债券存续期管理过程中,如何做好信用风险日常监测与定期排查、违约项目的风险化解与处置,将成为各主承销商越来越重视的课题。可以预见,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作为主承销商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将在债券承销业务的市场竞争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座谈会纪要》从多个维度说明,杜绝违约风险的核心在于提高项目质量。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违约频发的市场环境下,主承销商在项目承揽、承做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项目质量,杜绝低价承销行为,保证足够的人员和费用投入,确保相关业务高质量开展。主承销商作为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应坚持提高项目质量这一核心原则,充分保持行业竞争力,努力控制业务风险,为债券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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