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据法治周末报道,此前“海底捞”认为“河底捞”餐馆擅自在其开设饭店的牌匾以及服务用品上使用“河底捞”标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河底捞”字号。河底捞餐馆使用的“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公司核准注册的“海底捞”商标为近似商标,河底捞餐馆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河底捞”商标,属于饭店服务业中典型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侵犯了告海底捞公司的“海底捞”商标专用权。于是,“海底捞”一纸诉状将“河底捞”起诉至法院。
天眼查APP显示,针对“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法院审理后认为,“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有“底捞”二字,但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读音方面“河”字与“海”字,虽然拼音都是H开头,两者读音无任何相似性。据法治周末消息,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天眼查APP显示,涉事企业河底捞的关联企业为长沙市雨花区河底捞餐馆,其成立于2018年9月,经营者为王海波,注册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105号二楼西头,经营范围为中餐服务;冷热饮品制售;外卖送餐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保健食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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