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交通运输部消息,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适应通用航空快速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通用航空高质量发展,并依法规范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民航局启动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全面修订工作。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此次全面修订《规定》,主要体现在下列几方面:
(一)贯彻落实民航局“放管结合、以放为主、分类管理”的通用航空发展思路。
为分类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强化交通服务,扩大公益服务和生产应用等作业服务,鼓励发展驾驶员执照培训、空中游览等服务,此次修订中,关于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分类,重新划分经营项目类别,取消原按注册资金规模划分的甲乙丙丁四分法,采取按飞行活动性质划分的“载客”“载人”和“其他”三类,实现对通用航空企业的分类管理。
(二)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
最大限度降低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条件。在原《规定》大幅取消准入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要求。一是落实分类管理思路,降低了对成立非载客类企业航空器数量要求,由两架降低为一架。二是取消除驾驶员之外的航空人员的要求。三是取消通航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要求。四是取消对开展经营性通用航空保障业务企业的监督管理要求,进一步厘清监察员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的监管边界。
(三)推动企业由他律转变为自律,构建通用航空诚信体系。
一是落实“信用中国”以及民航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求,本次修订在《规定》中增加了通用航空诚信经营评价体系建设条款。同时,在《规定》中明确了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的情形。二是取消通航企业年检制度,将由民航机关实施年检改为由企业履行年报义务。民航机关通过随机抽查企业年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核实、处理。同时,可以结合企业诚信情况,适当调整检查频次。
(四)降低企业经营的制度性成本,真情服务通航企业发展。
一是简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数量,由10项减少为6项。二是取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3年有效期限制,改为长期有效。这样,企业将极大减少申请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次数,许可证载明事项未变更的企业,也无需定期换证,降低了企业管理成本,同时也节约了民航机关的政府行政资源。三是优化通航企业经营活动备案方式,实行网上备案。同时大幅简化事前备案要求,由按照航空器及具体经营性飞行活动逐项逐次填报,改为“一揽子”备案作业期限、地点、航空器数量等信息,便于民航行政机关准确预判辖区内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信息,落实属地化监管职责,提升管理效能,同时也解决了事前备案工作量大、信息不准确的问题。四是明确要求报送实际生产经营数据,便于民航行政机关准确掌握行业发展态势,为后续研究优化行业发展政策等工作提供支撑。
(五)创新许可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
除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经营活动外,对绝大多数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民航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其满足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条件。民航行政机关信赖申请人的承诺、诚信,无需现场审验,依据申请人的承诺直接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六)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增强规章的可操作性。
一是根据规章条款所依据的上位法的修订及调整情况,完善相应法律责任条款内容。二是依据上位法,调整了企业经营规范内容,并完善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明确了通用航空市场管理属地化监管原则。四是明确由民航局另行制定关于载客类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及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危险品管理办法,为后续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支撑。
(七)固化通用航空“过度监管”专项督查成果。
为解决此前通航领域存在的“过度监管”问题,根据民航局党组工作安排,2017年10月下旬至11月,民航局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了通航监管专项督查,共发现和收集各类问题193项,其中有9个涉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经过连续三年对《规定》的修订,目前全部通过修改规章的形式,从根本上解决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市场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
(八)扶持无人机新业态发展。
近年来我国无人机产业发展迅猛,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一定先发优势,但总结经验规律和形成规范标准相对滞后,不利于在相关产业领域形成并输出中国标准,巩固并发展我国在无人机领域的产业优势。结合国家相关立法工作,在《规定》中明确了使用民用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的许可规定,完善了市场监管要求相关内容。同时,坚持审慎包容与分类监管原则,扶持无人机在通用航空领域的应用,促进相关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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