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是深圳四十周年纪念,众人期盼的楼市大礼包、扩容大礼包等等都没有出现。
昨天显得似乎有点风平浪静。
不过根据财联社的报道,在8月26日下午,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
主要包括: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可以说这几大条例对深圳都意义非凡,有常委会委员高兴地表示,这是献给深圳的一份生日厚礼。
在这里我重点和大家说一下《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01
在《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条例变通公司法,允许在深注册的科技企业可实施“同股不同权”,在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的同时保护其稳定发展。
允许同股不同权规则增加了国内资本市场对公司的吸引力。
在以前,国内很多科技类的公司都跑到美国上市,除了因为国内的上市流程比较复杂之外,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国内不允许“同股不同权”。
同股不同权,也叫双层股权结构,为AB股结构,A类股一般是外围股东持有,没有表决权;而B类股一般是由管理层持有,而管理层普遍为始创股东及其团队,负责对公司的运营等方面工作,对公司的决策有影响力。
比如百度、阿里、京东等都是AB股结构。
同股不同权的好处就是企业可以直接利用股权融资,但是又能够避免了股权被过度稀释的问题。
2020年中概股掀起了集体回归潮,纷纷回归香港资本市场,除了因为国际环境恶劣之外,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香港允许“同股不同权”。
现在创业板注册制已经开始实施,前段时间经过注册制的个股上市之后受到资本市场的热捧,股价飙涨。
现在创业板不仅仅采用注册制,也允许“同股不同权”,这一步又一步,都是历史性的跨越,创业板对企业的吸引力也会大大增强。
02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将在明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之前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个人破产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1,居住在深圳经济特区,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
2,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通俗点理解就是欠钱的人)同时符合这两种条件之后,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另外对债务人持有50万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申请个人破产之后,破产人要接受三年的免责考察期,这个时间段内破产人要报告自己的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同时消费行为和职业资格都要受到限制。
消费限制,比如说不能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能在星级以上场所高消费,不能买房和非经营必须车辆等等
职业资格限制,比如不能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免责考察期满之后,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也就是说负债就不用了还了。
对于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债务人,不允许免除债务并且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可以说个人破产条例在国内是一个非常创新的规定,也是跟上了国际的步伐,在世界范围内美国、德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际都是有个人破产方面的规定。
有了个人破产规定之后,在深圳创业的失败者就有机会甩掉负债这个包袱,等待三年重振旗鼓,这将大大鼓励了大家创业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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