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发布近10月后,近日,银保监会就首个配套监管制度《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四章二十条。
《办法》就净资本监管标准、监管报表、监管责任、监管措施等做了详细规定,并就净资本管理监管标准提出了两条定量指标:一是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二是净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的100%。
“建立与理财子公司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净资本管理制度,通过净资本约束,引导其根据自身实力开展业务,避免追求盲目扩张,促进理财子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谈及《办法》制定的目的时称。
上述负责人同时表示,《办法》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的净资本监管要求,并结合理财子公司的特点,引导理财子公司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坚持业务发展与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确保同类资管机构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促进我国资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应收关联方款项扣减比例100%
净资本监管标准方面,《办法》明确包括净资本、风险资本、净资产三方面要求。
其中,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应收账款余额×扣减比例)-∑(其他资产余额×扣减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
按照净资本计算表,不同的应收账款扣减比例不同,如应收非关联方款项中,账龄1个月至3个月(含)扣减比例为5%,账龄3个月至6个月(含)扣减比例为10%,账龄6个月至1年(含)扣减比例为50%,账龄1年以上为100%;应收关联方款项不分账龄扣减比例全部100%。
其他资产余额项目包括固定资产和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预付款项等,扣减比例全部100%。
对于或有负债调整项目,银保监会解释称,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对于未确认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作为或有负债,按或有事项涉及金额的20%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孰高者扣除。
理财产品风险系数5%-20%
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风险资本=∑(自有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余额×风险系数)+∑(理财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余额×风险系数)+∑(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按照风险资本计算表,自有资金投资风险资本项目分为现金及银行存款(风险系数0%)、拆放同业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四大类。
其中,拆放同业等再划分为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两类,风险系数分别为0%、10%;固定收益类证券分为国债、地方债、中央银行票据等九类,其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风险系数为0%,地方债风险系数5%,外部信用评级债券按评级分为10%、15%、50%、80%四个等级;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分为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其他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混合类理财产品五类,风险系数分别为5%、10%、15%、20%、20%。
“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本公司理财产品,应当为全部投资于标准化资产的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办法》表示。
理财业务对应的资本包括理财资金投资对应的资本和附加风险资本,以理财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余额乘以相应风险系数计算得出,其中固定收益类证券、股票、符合标准化金融工具特征的衍生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系数均为0。
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且不得低于净资产40%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净资本,《办法》明确两个定量指标:一是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二是净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确保理财子公司保持足够的净资本水平。
其中,风险资本包括自有资金投资风险资本、理财业务对应的资本、其他业务对应的资本三类。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情况,对不同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净资本监管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最低监管标准,”《办法》同时表示。
《办法》同时规定,理财子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例等指标与上个报告期末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此外,《办法》还提出了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包括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银行理财子公司,或者净资本管理指标持续恶化,严重危及银行理财子公司稳健运行的,将采取限制理财产品投资范围、责令暂停发行理财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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