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黄蕾)一项名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创新险种,即将在近年来金融业创新活力不断迸发的广东落地。这不仅是区域保险市场的一项制度创新,更是保险业服务广东城市风险管理的又一次有益尝试,折射出广东在运用保险机制转变政府职能、改善特大城市治理方面走在了前列。
日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东银保监局、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提到,广州市居住用地出让时,土地出让人应当将投保缺陷保险列为出让条件,并将投保缺陷保险列入出让合同。同时,鼓励在建社会投资项目购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这些问题可索赔
根据《办法》中的定义,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房屋整体或局部倒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阳台、雨篷、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外墙渗漏(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等都属承保范围。
对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给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电梯工程等项目,保险公司还可以附加险的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保险服务。
《办法》规定,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限自保单生效之日起,包括工程建设期、缺陷责任期以及保险责任期三个阶段。工程建设期自保单生效之日算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期限为两年。保险责任期自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计算。其中,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10年、保温和防水工程5年,装修装饰等工程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保险责任期内,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依法对负有质量缺陷责任的相关单位行使代为请求赔偿权利,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应予配合。
《办法》对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信息化建设也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信息平台,将承保信息、工程质量风险评估信息和理赔信息等录入该信息平台,对风险管理、出险理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保险支持城市综合管理的重要体现
业内人士认为,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意义在于,这是发挥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服务我国建筑行业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在为业主带来实实在在的保险服务之外,也为政府优化城市建设治理提供了重要工具,是保险业支持城市综合管理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
与传统的物业保修金制度相比,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杠杆效应能够提供数10倍于物业保修金的高额保障,使得政府部门不再需要充当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的“买单人”和巨额物业保修金的“保管员”,有利于政府部门更好地集中资源开展对住宅建筑工程质量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更好地利用商业保险机制全面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广大业主是这一创新保险产品的受益人。一旦发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住宅或其他建设工程产权所有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办法》要求,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业主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如果是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应尽快完成现场查勘,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先行赔付。
由保险公司提供资金,并介入后续维修处置工作,此举可有效解决物业维修耗时久、程序烦等难题,避免因为责任牵扯不清、最后只能由业主为建筑质量问题买单的情况,让老百姓得到真正的实惠,并减少由此引发的各类纠纷和社会矛盾。
从市场需求看,一线城市不断增长的住宅消费需求以及建筑工程规模,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建筑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民生福祉,如何高效率地管理住宅建设质量以及后期物业维修,对政府、开发商、广大业主都至关重要。由此不难预见,这一险种的市场前景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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