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TCL科技一纸《关于公司大股东误操作交易公司股票的公告》将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长李东生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事情推向市场,同时,李东生也向公司递交了《关于误操作TCL科技股票的致歉声明》,对本次误操作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公司和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歉意!
李东生的“误操作”其实是一种违规操作。首先是2020年9月1日下午13点03分,李东生委托的交易服务人员因证券代码输入错误导致误操作,卖出TCL科技股票500万股,成交金额35,909,839.00元;随后该交易服务人员于同日下午14点48分买回上述500万股公司股票,成交金额35,764,669.91元。
而根据李东生的补充说明。昨天下午开市不久,李东生得知自己委托的交易员误操作之后,当即要求董秘咨询了律师,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的意见,了解到这项操作是违规的,但如果当即买回又会构成另一项违规。如何处置由李东生本人作出决定。为此,李东生基于还原事情的真相,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维护高管诚信原则考虑,决定从市场买回500万股,还原交易前现状,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所以随后买入的500万股是根据李东生的指令进行的操作,并不属于“误操作”。实际上,这是李东生以及他的高参们作出的一个“聪明的选择”。
不论是不是“误操作”,李东生账户的两笔交易都构成了违规这是客观事实。就第一笔交易来说,李东生作为TCL科技持股8.56%的大股东,减持股票必须提前进行公告,在没有发布减持公告之前进行股票减持,这显然是违规的,不论是否“误操作”,这都不影响操作本身违规的性质。而就第二笔交易来说,在卖出股票后接着买入股票,这违背了六个月间隔期的规定,同时这也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那么,李东生在明知第二笔交易构成违法违规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进行第二笔交易呢?这就是李东生以及他的高参们的聪明之处。李东生称这是“从还原事情的真相,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维护高管诚信原则考虑”,这种冠冕堂皇的话,投资者听听也就可以了,大概没有多少投资者会真的相信。因为作为投资者完全可以这样来假设:
如果只有第一笔“误操作”的话,那么这笔交易就属于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即没有提前进行信息披露。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所面临的处罚将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卖出500万股的交易金额是3590万元,那么,这其中的“违法所得”是多少,“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又是多少,相信这不是一个小数目。
但进行了第二笔违规交易之后,违法违规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那就是违背了六个月的间隔期的问题。这违背的就是《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而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出现这一违规情况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而就李东生账户的交易来说,这笔收益也就是30万元,这30万元收益将全数上交公司所有。
同时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处罚,违反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因为有了第二笔违规交易,李东生所面临的罚款最高就是一百万元,最低仅为十万元。这一处罚与《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处罚相比,显然要轻得多。这也正是李东生及他的高参们的聪明之处。
正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李东生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这是一个正常现象。既然可以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李东生当然可以做出这样的选择。实际上,李东生的这个选择,也为后来者做出了样本。这是需要引起市场重视的。因为这个问题,暴露出来的是《证券法》所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即两次违规所遭到的处罚甚至比一次违规所遭到的处罚还要轻,如此一来,这样的规定到底是在阻止人们违法违规呢还是在鼓励人们违法违规呢?这是《证券法》需要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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