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证监会网站9月4日消息,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对股东权利征集作出一般性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此规定,规范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业务活动,促进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的有关规定,起草了《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共三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公开征集的定义、适格主体、征集活动原则。二是明确公开征集的信息披露要求。三是细化表决权征集程序。四是规范提案权征集程序。规定了提案征集的范围,明确征集人披露提案权征集公告不以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大会通知为前提,要求征集人无论征集结果是否达到行权持股比例要求,均须披露征集结果公告,并在满足行权条件情况下行使提案权。五是撤销征集及授权委托的相关安排。六是强化对征集活动的监督管理。七是其他事项。规定了征集人和股东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电子化形式进行征集和授权委托。对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特别规定开展公开征集活动作出授权衔接。解释了相关用语的含义,明确规则生效事项。
【附件】
《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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