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全国首例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在杭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496名债券投资者起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洋公司)、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信会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大公国际)等6名被告。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就“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投资损失的计算方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德邦证券申请专家辅助人就本案争议的“承销商是否能够发现五洋公司应收、应付账款对抵”问题出庭发表专业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证券纠纷,杭州中院已经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证券业协会对本次代表人诉讼案件开展调解工作。若调解不成,该案将择期宣判。
2019年以来,债券投资者起诉至杭州中院称,五洋公司在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欺诈发行“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公募债券,请求法院判决五洋公司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合理费用;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等作为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中院探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于2020年3月13日发布《“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通知适格投资者参加登记。通过依托浙江证券期货纠纷智能化解平台以线上方式为主推进的投资者登记、代表人推选程序,截至该案开庭审理前共有496名适格投资者申请参加代表人诉讼,涉及诉讼请求总金额8.1亿余元。投资者共同推选产生4名投资者作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全体适格投资者进行本案诉讼。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何海锋表示,推选出4名代表人参加诉讼,从诉讼请求金额上体现了司法解释对代表人“拥有相当比例的利益诉求份额”的要求。此外,全案的诉讼请求超过8亿元,与以往的虚假陈述案件相比,在数额上充分展现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扩充诉讼容量方面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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