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沈阳9月10日电(孙仁斌、张博群)长期以来,“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现象困扰着基层生态环境治理。辽宁省通过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系,出台配套办法,有效破解这一难题,取得积极成效。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近期对社会公开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配套办法,内容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等。
据了解,从2018年7月开始,辽宁省就印发实施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行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辽宁省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队伍不断壮大,损害赔偿案例试点逐步推进,强化省直部门联动,推动形成合力,依法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处处长李国军介绍说,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实现损害担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立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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