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报道,9月4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乔丹体育起诉电商平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据南都记者了解,此前因认为世纪卓越公司、亚马逊卓越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使用“乔丹”中文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乔丹体育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00万元。据法院介绍,在2000年至2002年,该公司连续注册了三个“乔丹”文字商标,主要用于鞋、运动鞋类商品。亚马逊卓越公司则是亚马逊中国网站的运营商。乔丹体育认为,作为世纪卓越公司的关联公司,亚马逊卓越公司为前者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平台便利,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
天眼查APP显示,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安军,经营范围包括利用互联网经营音像制品、游戏产品、艺术品、演出剧(节)目、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等。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由北京神州祥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同时,该公司也是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50%。
乔丹体育关联公司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注册资本为4.5亿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丁国雄,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开发、生产、销售运动鞋、运动服装、运动配饰、包袋、帽、袜、非医用日用防护口罩;销售:纺织品、日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等。其工商披露的股东里,第一大股东为福建百群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4.73%,第二大股东为丁加芳,持股比例16.18%,第三大股东为丁灿辉,持股比例8.09%。天眼查APP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最终受益人为丁也治、丁国雄。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最后法院指出,乔丹体育公司取得涉案商标权的行为难谓正当。虽然乔丹体育是涉案三个“乔丹”商标的权利人,但由于该商标注册存在一定权利瑕疵,所以在他人合法行使“乔丹”在先权利的范围内,乔丹体育此举缺乏正当性。据此,北京知产法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关于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能成立,维持一审判决。
天眼查APP知识产权信息显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早在1997年起就申请了“QIAO DAN”商标(国际分类:服务鞋帽),1999年又再次申请了相关的图形商标(国际分类:服务鞋帽),2000年申请“乔丹”商标(国际分类:服务鞋帽),于2007年4月,申请了“乔丹+图形”商标,并于2010年正式注册成功。
值得一提的是,天眼查APP风险信息显示,仅2020年起,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开庭信息中,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就有数十起。
据新京报报道,乔丹体育由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县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发展而来。晋江是全国重要的体育用品制造基地,当地许多企业为运动品牌代工。乔丹体育于1991年注册“丹桥”商标,2000年将企业名称改为乔丹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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