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九章108条,全文22303字。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二手房价格引导制度,对价格异常波动项目建立“警告”机制;建立二房东备案机制、建立租房参考价发布制度等,对“捂盘惜售”、抱团炒作房价、二房东违规操作、任性拉抬租金等房地产乱象作出针对性规范。
《征求意见稿》重点
1、存量商品房项目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情况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书面报告、风险提示、暂停业务开展等给予提醒告诫。
2、建立存量商品房价格引导制度,定期发布深圳市商品住房项目合理成交价格信息。
3、建立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房屋的租赁参考价格。
4、银行监管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入房地产市场的信贷资金以及租金消费贷等房屋租赁金融业务的监测、监管。
5、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6、自然人转租房屋间数达到10间及以上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进行备案。
7、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深圳市辖区内商业银行设立唯一的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租赁资金监管协议。
8、委托人委托挂牌的房地产价格明显超过该房地产所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受理并对外发布该房源。
9、销售商品住宅的,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
10、打击“捂盘惜售”,明确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售价格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十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一次性公布全部商品房信息和销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价格,并公开对外销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销售。
建立二手房价格引导制度
《征求意见稿》修改的部分内容为,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主要内容:
1、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年报制度。
2、确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房地产各类从业主体信息、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信息和商品房买卖或者租赁供应、成交和监测相关信息。
3、完善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对存量商品房项目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情况的,深圳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相关房地产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房屋租赁企业采取约谈、书面报告、风险提示、暂停业务开展等措施等方式给予提醒告诫;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4、建立存量商品房价格引导制度。市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深圳市商品住房项目合理成交价格信息,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价格波动较大的存量商品住房项目,引导市场理性交易。
5、建立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发布制度。结合历年深圳市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发布工作经验,明确由市主管部门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房屋的租赁参考价格。
6、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报送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存量商品房买卖、租赁挂牌和成交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7、银行监管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入房地产市场的信贷资金以及租金消费贷等房屋租赁金融业务的监测、监管,并依法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中介机构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实施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增设“房屋租赁”专章
《征求意见稿》结合建设部《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以及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实际情况,本次修订增加第四章“房屋租赁”的有关内容,其中提到:
1、加强租赁房屋管理。一是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符合国家住房建设部门有关室内空气中污染物的控制标准;二是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2、建立房屋租赁行业监管制度。一是在深圳市开展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房屋租赁业务,并自领取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企业备案。自然人转租房屋间数达到10间及以上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进行备案。二是规范租赁企业经营行为,建立房屋租赁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日常管理制度,明确禁止实施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金融性行为。
3、建立租赁资金监管制度。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深圳市辖区内商业银行设立唯一的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从事利用收储房源开展住房出租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监管账户设立与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风险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保函。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应当明确资金用途、提取方式、提取额度、留存比例等内容。
完善房地产中介管理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将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地址、人员等信息进行备案,主管部门可对备案的分支机构信息进行抽检核查。另外,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挂牌行为。委托人委托挂牌的房地产价格明显超过该房地产所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受理并对外发布该房源。
完善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结合国务院取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管理以及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际,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完善房地产经纪人员行为监管,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实施的行为中增加“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协助交易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进行不动产登记;采取暴力、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服务,或者对当事人打击报复”三种情形。
完善一手房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指出,完善房地产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之前,应当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并报送给区主管部门。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的销售价格进行指导。
完善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对外公示制度。明确销售商品住宅的,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以及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商品房可能受到工业、建筑施工、交通等噪声污染的,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以书面形式或者在网络销售平台说明所销售商品房的建筑隔音情况、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明确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售价格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十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一次性公布全部商品房信息和销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价格,并公开对外销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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