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司法部9月24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五十七条,规范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明确商标代理行为规范、丰富商标代理监管手段、完善对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加强商标代理行业自律。借鉴专利代理、律师等行业的监管经验,通过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监管制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信用信息集中向社会公示等措施加强信用监管。在对商标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过程中,列举具体事项,规范程序要求,明确当事人的配合义务。同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将充分运用约谈、警示谈话等手段,进一步提升增强监管工作效能。任何人发现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向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投诉或举报。为加强对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规制,办法对商标法第六十八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中列举的商标代理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将帮助申请注册与重大公共事件相关的商标、虚假宣传欺骗公众、帮助委托人转让恶意申请的注册商标等行为明确纳入监管范围。
《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完善优化地理标志申请和审查程序,将地理标志申请和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两个程序合二为一,规定申请人在提出地理标志申请时可以一并提交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或者中国经销商列表,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明确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使公众对产品产地来源产生误认、未经批准擅自在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或者与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使公众产生误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在产地范围之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构成侵权,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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