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9月24日,外汇交易中心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债券通渠道的资金汇兑和外汇风险管理机制,外汇交易中心完善了债券通“北向通”下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外银行对客市场的相关安排。
公告显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的债券通投资者自行或通过香港结算行向交易中心备案后,可作为客户与香港结算行直接交易。每家债券通投资者可选择不超过三家香港结算行办理资金汇兑和外汇风险对冲业务。
在业务开展前,债券通投资者应指定一家香港结算行作为主结算行,其他香港结算行作为一般结算行。若债券通投资者调整选定的香港结算行,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调整备案。
债券通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主结算行和一般结算行办理资金汇兑和外汇风险对冲业务。
债券通投资者应通过债券持有人,只在一家主结算行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人民币资金划转和结算均需通过主结算行进行。
公告称,参与债券通下境外银行对客户市场的香港结算行应履行报送义务。报送内容包括:成交日期、境外投资者主体名称、债券持有人名称、境外投资者国别地区、交易品种、交易方向、金额、汇率、用途或来源、事件类型等。(常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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