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农业农村部9月25日消息,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百草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百草枯监管措施,持续深入推进百草枯专项整治工作。
通知具体要求,强化证件核准,严格百草枯母药生产和出口资质。2020年11月1日前,对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和条件进行核查,无生产许可证的不再保留其百草枯母药和制剂的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证。已取得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无意继续生产百草枯的,不再保留其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已取得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百草枯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现有百草枯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2020年11月15日前,将辖区内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证件核准情况及处理意见建议报我部农药管理司。
通知明确, 建立百草枯生产经营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向我部农药管理司报告本辖区相关企业1月至上个月末的百草枯主要生产原料(氰化钠)采购数量、百草枯母药和制剂生产数量、出口国家或地区及数量、委托出口代办贸易企业及出口国家或地区及数量等信息,及时掌握百草枯母药和制剂生产经营情况。委托贸易企业代办出口的农药生产企业,对代办出口承担监督责任,并将委托代办出口相关信息(出口时间、国家或地区、数量等)向受托代办出口的贸易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通知同时要求,要加强农药市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经营百草枯产品的行为。要加强对敌草快、草甘膦、草铵膦等灭生性除草剂产品的监督抽查,重点抽查是否非法添加了百草枯隐性成分,一旦发现非法添加行为要追溯求源,及时追查其进货来源和生产源头,坚决依法打击非法添加百草枯隐性成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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