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9月26日电(记者 周润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天津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并将于今年11月1日施行。
街道办事处是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管理机构,是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最后一公里”,但长期以来,街道承担了大量“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任务,超负荷运转,街道和部门职责划分不明,影响了服务群众的水平。
为了给街道赋权减负,厘清职责,条例提出,建立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制度。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应当由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落实的工作职责,不得转交给街道办事处。未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不承担清单以外的其他职责。
赋权。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对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评优评先等的建议权等五项权力。同时对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行使综合执法权作出明确规定。
明确条块关系。条例明确了街道办事处在解决辖区内群众诉求、重大事项处置、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对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进行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同时明确应当由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落实的工作职责,不得转交给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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