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日前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大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此次印发的通知,在原已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授权力度,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支持和服务科技创新。”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按原规定,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按权限逐级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需要逐级报财政部办理。此次印发的通知将原由财政部管理的上述事项,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
通知还整合了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管理规定。在资产使用和处置方面,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备案;在资产评估方面,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在收益管理方面,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为加强授权后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做到放管结合,通知明确了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监管职责。此外,为促进地方科技成果转化,通知要求地方财政部门落实授权精神,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产业转型、科技创新等实际需要,制定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同时,鼓励地方开拓创新,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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