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财政部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副主任何代欣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关系到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力度,有利于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这也是多年来提高科研单位积极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实质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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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按照原规定,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按权限逐级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需要逐级报财政部办理。
为缩短管理链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效率,通知将原由财政部管理的上述事项,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
此次加大授权力度出于哪些考虑?对此何代欣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举实际上前置了科技成果的转化环节,有利于更加接近市场、熟悉成果的部门,成为是否决定成果转化的决策方。此外,将多年投入、已有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能够从微观层面补上创新不足的短板。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部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反映,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体现在:一是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按权限逐级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产权登记事项需报财政部办理,链条较长;二是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比较分散,不利于全面掌握和理解执行,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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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代欣向记者表示,科技成果收益权属问题本质上是国有资产经营问题。之前财政和国资部门介入有其历史合理性。此次改革通过纳入预算管理,而不是上缴国库的方式,既确保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也实现了充分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积极性,赋予他们更多自主权。这对进一步改善科研管理方式、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都有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后,如何才能做到有效监管?通知分别明确了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监管职责。
一是财政部将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实现有效监管。
二是明确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要求加强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监管约束。
三是要求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并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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