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如何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单独列为一条:“统计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对统计弄虚作假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拒绝、抵制统计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很清楚,这次征求意见稿不仅明确要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的责任制,一旦发生统计弄虚作假行为,无论直接责任人还是负有责任的领导,都要承担责任,予以追责,并实行党政同责。
统计数据作为经济决策的主要依据,以及评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衡量经济发展成效和社会进步成就的重要手段,如果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无疑会对经济决策、经济问题分析、经济发展效率评价、经济效果评估等产生不利影响。为什么会出现经济数据与居民感受不一致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就与部分地区统计数据不实,或者说统计数据反映不完整、不准确有关。如果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就不会出现明显差异。就算有差异,也能通过及时的说明与解释,得到社会各方的理解和接受。
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准确、可靠、真实、透明的统计数据是前提。只有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需要吸取的教训等有全面、客观、理性的分析,针对问题找出解决的办法,才有可能提出更加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目标和思路。如果各级提供的统计数据有水分,那么,依据这些数据分析出来的问题,还怎么可能真实、可靠?不仅无法提出能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还将在很大程度上对今后工作的目标和思路带来严重干扰。因此,必须对统计弄虚作假的行为“零容忍”。
就现状而言,反映事实、分析真情的统计在一些地方还很难实现。因此,笔者在此想补充这么几点:将统计部门垂直(到省级)部门,人权财权划拨到省或直辖市一级,让统计部门能摆脱当地行政部门各种可能的掣肘。与此同时,加大统计的公开透明度。凡向社会公布的统计数据,不仅要讲究时效性,更要说明每个数据背后的依据、统计方法和过程来源,以此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而全面提高统计的公信力。此外,完善对数字造假的预防机制。以此次《统计法》修改为契机,来一次较大规模的修补“手术”,在统计权利与义务、统计权力与责任,特别是防范数据造假行为等细节方面,作出尽可能详尽的规定,务必使统计法真正成为集预防和惩罚为一体的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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