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投资者一直都是证券市场都在强调的一个话题。近年来,管理层也确实在法制建设上突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工作。最明显的标志就是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新增了“投资者保护”章节,引入了有中国特色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这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
10月9日晚,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次提到保护投资者的话题。在“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内容里,“意见”表示: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成本”内容中,“意见”提到: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大幅提高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成本。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虽然是在两处提到,但表达的意思基本上是一致的,即是通过依法维权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通过依法维权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是无可厚非的,这也是国外投资者维权的一个重要途径。而从A股市场来说,依法维权虽然一直存在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等问题,但随着“代表人诉讼机制”的推出,这些问题也正在得以解决。所以,“意见”表示“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是无可非议的,一些投资者保护自身权益,也确实需要走依法维权这个途径。
但由于A股市场并不成熟的原因,在保护投资者方面更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一些不足之处,包括涉及到投资者保护方面司法上也存在不足的地方,如此一来,就很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投资者依法维权,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保护。在未来的日子来,这种情况的出现有可能是经常性的。因此,这个问题需要引起各方面尤其是监管者的高度重视。
新《证券法》引入“代表人诉讼机制”,这对于保护投资者确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解决了投资者诉讼难的问题。尤其是在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这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让违法违规者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因为通过这种特别代表人诉讼,一些中小投资者即便没有亲自参与诉讼,他们的利益同样也可以得到保护。所以,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来说,这种特别代表人诉讼更值得提倡。
但在解决了投资者诉讼难问题的情况下,也很容易出现依法维权也保护不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也即投资者赢了官司赢不了钱,最后仍然得不到赔偿。毕竟在一些案例中,上市公司因为违法违规带给投资者的损失是巨大的,那不是几百万、几千万的问题,也不是一两个亿的问题,而是几十亿、上百亿的问题。上市公司或有关责任人根本就赔付不起。如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按要求需要回购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全部股份,但公司及大股东表示没有回购能力,最后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投资者来为此买单。因此,面对这种赔付不起的问题,投资者赢了官司又能如何呢?投资者的利益仍然还是得不到保护。
而除了“赢了官司赢不了钱”这种情况之外,还有的情况是投资者想依法维权都无从下手。比如,有的上市公司高溢价收购的一些劣质资产,向有关方面进行利益输送。结果这种高溢价收购变成了上市公司商誉的增加。然后就是商誉减持,股价爆雷下跌,投资者损失严重。但对于这种商誉减持带给投资者的损失,目前还很难通过依法维权的途径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这种情况目前在股市比比皆是,投资者也只能是自求多福。
因此,尽管“意见”表示“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但对于A股市场存在的,或将会出现的依法维权也难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希望能够引起市场各方尤其是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以便能早日解决这个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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