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指出,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广告及其他商业性信息。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免费、简便的拒绝接收方式。消费者拒绝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并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办法》的基本内容《办法》共5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网络交易监管与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明确网络交易监管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着眼于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对于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与交易安全。
(二)网络交易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允许自然人网店经营者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明确规定了由该经营者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或者使用的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为其出具网络经营场所地址证明。
(三)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公示。主要依照《电子商务法》规定细化了网络交易经营者身份信息公示的具体要求,特别是明确了依法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持续公示其依法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自我声明、实际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四)网络交易信息数据报送与提供。主要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以及依法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用户信息的收集使用。主要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对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等内容。
(六)具体经营行为规范。主要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任何形式的搭售等。
(七)网络消费权益保护。主要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情况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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