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2日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为更好地履行相关国际义务,适应新形势下出口管制工作的需要,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自2017年开始,商务部就启动了出口管制法的相关立法工作。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提升立法层级,制定了《出口管制法》,统领出口管制工作,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2017年6月至7月,商务部将《出口管制法(草案)》上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商务部共收到外国驻华使馆、国内外企业、商协会、律所等意见建议252条。在后续立法过程中,相关合理建议得到积极考虑和采纳。之后,经过必要的立法程序,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出口管制法》。
据21世纪经济报道称,第四十八条还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高峰表示,《出口管制法》对出口管制范围、管制制度、管制措施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将根据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并适时发布管制清单。
高峰还指出,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通行的做法。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为履行相关国际义务,我国先后制定了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6部有关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规,形成了覆盖核、生物、化学、导弹以及军品等物项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体系。
高峰还表示,将积极推进《出口管制法》配套法规的立法工作,确保有效实施《出口管制法》确立的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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