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西安10月24日电(记者 李亚楠)陕西省人社厅近日印发通知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内容包括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
本次调整范围和对象包括2019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后,伤残津贴中1至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5元、118元、111元、104元、97元、83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371.75元的,增加到3371.75元;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717.5元的,增加到2717.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中,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月人均调整增加56元。
生活护理费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调整到3265.0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调整到2612.0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调整到1959.02元。为保证待遇支付公平性和政策连贯衔接,原生活护理费高于今年调整标准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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