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石家庄11月9日电(记者杨帆、李继伟)记者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史志刚等3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判决史志刚有期徒刑二十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史志刚、马文英在监狱服刑期间结识,2000年前后二人相继出狱投靠当时张家口市宣化区“社会大哥”许峰。2002年9月史志刚纠集马文英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在宣化区大北街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同年10月,史志刚伙同许峰等人在宣化区春城饭店实施了故意伤害栗嘉宇的行为。
上述两起事件使史志刚在社会上“扬名立威”。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史志刚带马文英等人到山东省济南市藏匿,期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2005年刑满释放后回到宣化。
为扩张势力范围、巩固非法权威,史志刚以提供吃住、娱乐消费和庇护等手段继续网罗多名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在宣化区等地实施了故意伤害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史志刚为组织、领导者,以王伟斌为领导者,以马文英、徐志国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孟跃跃(在逃)、葛承鑫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采取暴力和软暴力相结合的方式,利用时任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局长王守成(另案处理)的包庇、纵容和其他个别司法人员的不依法履职,非法控制宣化区部分废品回收市场,并通过经营粉煤灰业务以及非法索债、强迫交易等手段攫取大量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至2018年11月,共致1人死亡、1人重伤、12人轻伤和9人轻微伤,在宣化部分区域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综上,对被告人史志刚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和窝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王伟斌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马文英等9名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定罪的被告人,根据具体罪责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至10000元。
对同案审理的董志辉等其他20名被告人,根据具体罪责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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