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20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
根据会后发布的《公报》显示,会议提出到2035年(也就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再用15年时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其中最显著指标是:我国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那么,问题来了,何为“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目前尚未有中等发达国家的明确定义,就这个概念而言,当前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报告》课题组,根据国家现代化水平把国家分成四组:发达国家、中等发达国家、初等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其中后三组国家都属于发展中国家。具体而言,中等发达国家指的是,除去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芬兰、西班牙、德国、爱尔兰、瑞典、荷兰、瑞士、奥地利、比利时、挪威、卢森堡、丹麦、澳大利亚、意大利、日本、韩国、新加坡、以色列等发达国家,以及以印度、俄罗斯、巴西、南非等发展中国家之外,发展水平介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过渡型国家”。报告组进而提出,只需要第二次现代化评价的综合指数达到世界各国的平均值,即可视为中等发达国家。
这一定义,显然不符合中央的远景目标设定的要求。很简单,包括人均GDP在内的我国的多项指标,均已经接近于世界平均水平。譬如,于2019年,我国的人均GDP,就已经占到世界平均水平的90%。因而,也就根本无需再花15年时间,如果再考虑到当前的疫情等因素,可乐观预计,最多2021年,即可达到世界平均水平。由此可见,中科院的这个定义,显然不符合中央的远景设定的要求。
而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教授,对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个概念,给出的定义是:“未来15年内,我国的人均GDP要上升到,约相当于最发达国家人均GDP50%左右的位置。”其实,赵教授的这个定义,也异常模糊。模糊在于,我们该如何界定,哪些国家属于最发达国家,譬如韩国、西班牙、希腊这些发达国家算不算最发达国家?!因为只有厘清了哪些国家是最发达国家,我们才好计算其人均GDP,才好计算该指标的50%是多少。
事实上,早于2003年,《光明日报》就曾探讨过这个问题。在一篇题为《怎样界定“中等发达国家”》的文章,这家央媒给出三种方案:
1、采用世界银行所列的“中收入”国家水平,作为中等发达国家,这一概念偏向于以收入水平作为衡量的标准,与“现代化”内涵有相当的距离。事实上,“中收入”国家和“中等发达”国家,不属于同一意义下的规定范畴。就如,“高收入”国家与发达国家,从来就不属于同一意义一样。譬如,沙特、文莱等国属于高收入国家,但无论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DAC)、美国中央情报局《世界概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达经济体、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均没有将其纳入发达国家序列;
2、列出世界公认的发达国家名单,依照其发达程度,进行由高到低的排序。在排序中,去掉序列中的前5名和后5名,将剩下国家的综合状况,予以平均,然后用各项平均值,代表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也就是说,发达国家的trimmean函数,即为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3、列出当代全部发达国家的名录,依照8个指标大类(即人口发展指标、经济发展指标、社会发展指标、生活质量指标、教育水平指标、创新能力指标、信息化程度指标、生态化程度指标),将所列名录中每个发达国家逐项指标的平均值填入,再应用特别设计的算法求出这些国家的“总平均集合”,来代表“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本人认为,《光明日报》的后两种定义法,或更为恰当、准确,亦更符合中央的远景设定。但问题在于,这一标准可并不低,尤其是按照发达国家的trimmean函数来看,至少需要达到,接近于今日英、法等国,在发达国家序列中的层次,方才算得上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也就决定了,未来15年,我们注定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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