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近日,广东证监局公布了四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均涉及长城期货。
公告显示,经查,长城期货存在以下情况:
一是公司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其微信公众号公示的公司简介包含“期货投资咨询”的内容。同时,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以公司名义形成和对外传播含有行情分析、趋势建议以及具体期货品种、买卖方向、价格的材料,且对个别客户做出含有具体期货品种、买卖方向、合约数量和价格的操作建议。
二是个别从业人员长期在股东主要办公场所办公。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在业务、人员等方面未进行有效管控的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长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业务和人员管控,对责任人员严格进行内部问责。
此外,长城期货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能做好对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及其活动的管理工作,被广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另有一名员工,因在长城期货工作期间,存在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和私下接收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许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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