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就《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隐患,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或实施行政处罚,认为其不适宜继续履职的,可以建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限期调整。具体如下:
《董监高规定》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坚持在监管标准总体不降低的前提下,建立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的备案管理制度,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明确董监高任职条件,强化持续监管,更好地保障金融控股公司稳健运营。《董监高规定》共分为五章3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监管主体。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下,负责住所地在本辖区的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二)设定任职条件。一是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二是根据职务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任职条件,如对董事长、总经理等工作年限要求较高。三是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人员构成提出针对性要求,如所控股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分别至少有一人有该领域任职经历。
(三)加强任职管理。一是对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等部分职务设定任同一职务时间上限。二是对兼职和代为履职等行为进行规范。三是提出公示要求,董监高的聘任或者解聘情况应当通过公司官网公示。
(四)规定备案流程和材料。一是明确董监高人员的任职统一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二是对董监高任职备案时间、材料内容和形式等作出规定。二是规定不需备案的改任、兼任情形。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核查。二是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相关人员实行建档管理,及时记录有关监督检查事项。
(六)明确管理手段。一旦出现相关人员不符合任职要求的情形,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要求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记入信息系统、出具风险提示函、监管谈话、要求对相关人员限期调整、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
制定《董监高规定》的必要性
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简称《准入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简称《金控办法》)相继发布。其中,《准入决定》明确提出,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备符合任职条件的董监高;《金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准入决定》与《金控办法》已于11月1日施行,人民银行开始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准入管理和实施监管,亟需对其董监高任职条件和备案管理等在制度层面进行明确和规范,促进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规范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且与单一金融机构相比,其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按照专业适当性原则,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应当具备金融管理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与其担任的岗位相适应,以确保能够履行职责和形成客观正确的判断,更好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也是主要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金融集团的普遍要求。借鉴国际经验,并参照国内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董监高的规定,经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我们起草了《董监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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