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交易商协会于11月2日发布《关于试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金要约收购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试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金要约收购业务。
现金要约收购是国际通行的发行人主动债务管理方式之一,通知明确此次试行的现金要约收购是指发行人向特定债务融资工具的全体持有人发出要约,以现金方式收购全部或部分流通中标的债券并注销的行为。现金要约收购可满足企业管理负债、降低融资成本、提振市场信心等需求,同时可作为处于经营困境的企业债务重组的工具,助力其克服短期流动性困难。
通知明确了业务定义、业务主要流程、参与机构职责、禁止性事项等,尤其注重防范道德风险、保护投资人权益。
一是明确发行人在现金要约收购过程中不得通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证券欺诈等影响市场价格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
二是明确发行人不得利用挑拣履行债务等方式,损害其他存续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正当权益。
三是针对发行文件中未明确约定现金要约收购安排,或收购价格低于标的债券面值剩余本金的,强化投资人保护,为持有人提供实现集体行动安排的合理途径。(常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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